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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 还需推出T+0交易

1月12日,第二十三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北京举行。在这次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提出了取消新股首日涨停板限制的建议,在市场上掀起涟漪。基于方星海副主席所处的“证监会副主席”的位置,该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甚大。

 

而且目前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制度也确实存在方星海副主席所谈到的一些问题:第一天价格涨了44%,没有交易量,没有交易量的价格是虚幻的不准确的价格。而且因为有了第一天44%的涨停板,人为限制导致价格不合理,而且前几天都没有交易量,非常不合理,而且限制了交易。

 

应该说,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是明显的。但市场应该看到,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制度得以实施也是有历史原因的。实际上,在该制度实施之前,新股上市首日就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方星海副主席建议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其实也就是恢复到了原来没有涨跌幅限制时期的做法。

 

所以,这里需要弄清楚的问题就是,新股上市首日原本就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但为什么后来要对新股上市首日实施涨跌幅限制呢?究其原因在于,在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新股上市首日的投机炒作现象十分严重,新股上市首日的波动也非常巨大,甚至有的新股在上市首日过度高开,然后一路走低,将二级市场上买进该股的投资者全线套牢。如此一来,新股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的做法,受到市场的强烈抨击,对新股上市首日实行涨跌幅限制,成为当时市场的呼吁。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12月13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将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定为44%。

 

其实,在A股市场投机炒作盛行的背景下,新股上市首日实行涨跌幅限制,或取消涨跌幅限制,其实都不改市场投机炒作的本色。在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市场投机力量在新股上市首日进行高效率的投机炒作;而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市场投机炒作力量将这种投机炒作的过程拉长到上市后的若干个交易日,也即上市后的无量涨停。因此,从投资的角度来说,二者孰优孰劣,其实很难作出评判。

 

但既然新股上市首日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的出台是对之前新股首日无涨跌幅制度的一种否定,这也表明,有涨跌幅限制较之于无涨跌幅限制来说,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其一是降低了投机炒作者的效率,增加了投机炒作者的成本。其二是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增加风险意识。在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投资者或许会对后市充满幻想,因此在首日甚至是在高位杀入;但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在股价封涨停时,投资者很难买到股票,而在经过连续多个涨停板之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就会增加,高位追涨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其三,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新股的过度高开,然后一路走低,套牢二级市场投资者情况的出现。

 

也正因如此,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的做法,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做法。至少对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不能取消了之。作为监管部门来说,有必要加强对新股上市首日投机炒作的监管,尤其是对股价操纵行为的监管。在这方面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出台,尤其是要对新股炒作的操纵行为作出切实符合实际的、明确的界定。否则,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就会进一步助长新股的投机炒作行为以及股价操纵行为,加剧新股上市首日的投资风险。

 

不仅如此,在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由于新股上市首日的波动将会加剧,新股的投资风险也会加大,因此在交易制度上,管理层也应推出相对应的T+0交易,让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买进股票获利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地获利了解;而在买错股票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止损出局。尤其是后者,一旦买错股票后不能及时止损出局,在新股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背景下,就很容易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损失。因此,在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推出T+0交易,这是管理层必须要考虑的事情。(本文首发于《成都商报》)

原创文章,作者:朱 瑞,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gphq.6ke.com.cn/?p=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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