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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300156.SZ)、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神雾环保(300156.SZ)公布,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41号)、《关于对吴道洪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40号)、《关于对卢邦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45号)及《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3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5年、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你公司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为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约10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控,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对吴道洪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5年、2017年7月—2018年1月期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为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约10亿元,且未履行公司用印审批程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神雾环保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清理,通过偿还主债权等措施,消除担保责任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要求你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对卢邦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5年、2017年7月—2018年1月期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约10亿元,且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神雾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5年、2017年7月-2018年1月期间,你公司要求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为你公司及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金额约10亿元,且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作为神雾环保控股股东,隐瞒担保事实、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清理,通过偿还主债权等措施,消除担保责任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创文章,作者:朱 瑞,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gphq.6ke.com.cn/?p=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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