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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债券承销尽职调查3宗违规 项目组3人吃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显示,经查,在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870850)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承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000750.SH)相关项目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募集说明书封卷日前,调取发行人银行授信及资产抵押情况等重要材料;二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结论与财务数据相矛盾情况;三是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存在无项目组人员签名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海证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已另行作出处理)。刘洪芳作为项目组负责人,辛文明、孙建田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刘洪芳、辛文明、孙建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资料发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是由宁夏伊品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宁夏永宁杨和工业园区,是集生产玉米淀粉、谷氨酸、赖氨酸、味精、复混肥、饲料加工于一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19%。

国海证券前身为广西证券,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设立。是国内首批设立、唯一一家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2001年增资扩股至8亿元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上市并更名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42亿股,持股比例为22.34%。

另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料显示,当事人刘洪芳曾于2014年1月22日在国海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7年10月23日在国海证券备案离职。   当事人辛文明曾于2014年1月26日在国海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6年8月19日备案离职。   当事人孙建田曾于2015年10月17日在国海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7年8月8日备案离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刘洪芳、辛文明、孙建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洪芳、辛文明、孙建田:

经查,在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承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募集说明书封卷日前,调取发行人银行授信及资产抵押情况等重要材料;二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结论与财务数据相矛盾情况;三是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存在无项目组人员签名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已另行作出处理)。刘洪芳作为项目组负责人,辛文明、孙建田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

原创文章,作者:朱 瑞,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gphq.6ke.com.cn/?p=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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