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深圳南头海关召开电子账册规范申报宣讲会,来自南头海关账册管理科童伟欣围绕“金关二期电子账册规范申报及操作要点”为主题进行了宣讲,宣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联网资质备案及变更、电子账册设立与变更、台账专用手册管理以及电子账册报核。现将宣讲会内容汇总如下:
联网资质备案及变更
根据《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特别提请咱们企业需要注意:企业应如实承诺!发现企业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海关将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办理“资质备案及变更”业务,海关在生产能力信息表所列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前4位商品编码范围内,办理资质备案及变更手续。
目前,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已实现生产能力信息数据联网。海关可通过金关二期系统,查询企业生产能力信息表数据。如果已办理生产能力信息表,但显示海关查无数据的,企业应向对应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问题,由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并处置。
如企业急需生产,企业可打印纸质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作为随附单证上传。同时,企业申报资质备案时的“加工生产能力金额”,应填报生产能力信息表内“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总产值。需要注意的是,资质备案有效期及电子账册结束有效期均不得超过生产能力信息表有效期。
电子账册设立及变更
电子账册设立及变更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单耗申报环节。单耗申报环节原则上应选择“出口前”。如企业未申报单耗,相关成品无法申报出口(这是由系统自动控制的)。对于目前已完成海关实施对接企业ERP系统管理的,可向海关申请将单耗申报环节调整为“报核前”。
二是关于最大周转金额。最大周转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生产能力的一半。因行业特点等原因造成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随附报告解释说明原因。
三是关于核销周期。海关综合企业申请、风险管控等因素,确定电子账册核销周期,一般为180天。按照总署有关规定,原则上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因保税核注清单未对碰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正常报核的,为不影响企业进出口,海关允许适当延长核销周期。除此之外原则,原则上不予延长核销周期。另外报核通过后,企业应尽快调回180天。对于目前已完成海关实施对接企业ERP系统管理的,允许企业结合自行盘库时间,自主确定电子账册报核周期。
四是关于料件、成品部分项目修改。对于涉及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修改的,原则上只能新增,不允许变更。因商品编码年度调整等原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对已备案商品编码进行变更。
台账专用手册管理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符合2015年63号公告有关要求,联网监管企业申报限制类商品备案,且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或以下的,应首先申办台账专用手册,再办理电子账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信用类别不一致的,按信用类别较低的管理。
海关审核台账专用手册时将开出担保征收单,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台账专用手册不得实际进出口!同时,台账专用手册不允许变更。企业新增限制类商品的,应新办台账专用手册。
在办理台账专用手册时,企业应以备案台账专用手册料件数据为基础,申报电子账册备案、变更。台账专用手册料件、成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应与电子账册新增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企业应在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有效期之前,以报告形式通过属地海关向审核中心递交台账专用手册核销结案申请,海关按规定核销后退还担保。同时,企业应对台账专用手册建立登记台账,加强管理,防止台账专用手册超期未报核。
电子账册报核
一是对于报核时间的要求。
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报核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核销,否则系统自动停止电子账册进出口。在电子账册报核周期内,如果海关开展盘库核查作业,企业需结合盘库核查申报报核。
举个例子,某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核销周期为180天,最近一次通过报核截止日期为6月30日。按规定,企业应以7月1日-12月31日为报核周期向海关申报报核。但是如果主管海关于8月21日对该企业开展盘库核查,核查数据截止至8月20日。那么,该企业需以7月1日至8月20日作为报核周期向海关报核。
二是核销报告的相关要求。
核销报告要简要说明本次报核周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报核周期存在以下情况的,请企业在核销申报报告中简要说明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料件申报库存与海关核算库存不一致;涉及边角料处置(内销、退运或销毁);涉及销毁处置、料件串换、成品退换业务;涉及国内购料;将报核期外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本报核周期核算的;海关稽核查(不论稽核查是否已结束)。
三是集中申报清单汇总申报。
1.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集中申报清单无法直接参与底账核算。
2.企业使用集中申报清单进出口后,每月汇总集报时,应先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以保税核注清单为基础生成集中申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如海关开展联网盘库核查,企业存在使用集中申报清单进出口且未汇总集报的,企业应对盘库核查截止日之前尚未汇总集报的集中申报清单,先行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办理汇总集报手续。
举个例子:8月21日,海关对某联网监管企业开展盘库核查,核查数据截至8月20日。该企业部分进出口通过集中申报模式办理。如海关不进行盘库核查,按规定企业应于9月底前以8月份全部集中申报清单数据为基础,汇总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现在,因为海关开展了盘库核查,企业应以8月20日为报核截止日期,向海关申报报核。因此,8月份的集中申报,需要分成1-20日和21-31日两部分,分别汇总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其中1-20日申报的集中申报清单相关的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此次盘库报核核算。
四是核销周期外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核算。
有以下常见类型:边角料处置、深加工结转、删单重报以及集中申报清单汇总月报。
分别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若企业以1月1日至6月20日为核销周期申报报核。
边角料处置:申报核销周期内产生的部分边角料,企业于6月25日申报内销征税。6月20日前和6月20日后产生的边角料,企业应分别处置并申报相应保税核注清单。
深加工结转:5月初审核通过深加工结转申报表,6月10日实际收发货,7月2日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7月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6月20日前和6月20日后收发货的,应申报两份保税核注清单,其中6月20日前收发货货物涉及的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本期核算。
删单重报:企业在5月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生成报关单并已结关,后发现申报错误,向海关申请删单重报。7月3日重新申报报关单并审核通过。
汇总集报:6月份申报的集中申报清单,7月底前汇总集报。7月汇总集报时,6月20日前和6月20日后的集中申报清单,应申报两份保税核注清单,其中6月20日前申报的集中申报清单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本期核算。
五是盘库报核。
企业申报盘库报核时,料件库存数量应以海关核查结论为基础申报。企业应在海关出具核查结论后尽快报核,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1.实际库存多于海关理论库存的,溢余部分企业应申报调整类保税核注清单,重新纳入监管;
2.实际库存少于海关理论库存,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的,短缺部分企业应申报内销征税保税核注清单,作内销征税处理;
3.实际库存少于海关理论库存,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的,海关将按规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六是负数理论库存处理。
对于部分电子账册报核后,系统显示料件理论库存为负数。原因多为企业以进口保税料件办理备案后(料件“保税比例”申报为100%),因生产急需等原因,使用非保税料件加工生产,但企业仍使用原备案单耗版本申报出口,造成出口成品耗用,料件理论库存为负数。当理论库存与申报库存不一致时,会增加海关人工审核工作量和难度,同时系统无法自动审核通过,制约改革红利释放。因此,建议:对企业使用非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应新增申报单耗版本(非保税料件“保税比例”申报为0),然后企业按正确的单耗版本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即可。
七是我们总结的目前出现比较多的几类导致退单的原因,希望广大企业引起注意,切实履行企业申报义务和责任。
1.未按要求提交报核报告及随附单证;
2.未申报应纳入本次核销的保税核注清单;
3.未结合海关盘库报核;
4.库存比对不符;
5.边角料比对不符。
八是常见问题及解决建议。
1.报核时系统提示核注清单未对碰 。部分手(账)申报报核后,系统会提示“报核清单×××××的对方清单未完成申报手续”,并自动退单。出现这种情况,多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流转等业务时,所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填报不规范,导致核注清单在手(账)册报核时无法通过系统的逻辑检查,被系统判断为对碰异常。常见的申报问题包括关联核注清单号申报错误、关联备案号未规范填报对方底账编号等。
处理建议:对各类对碰异常清单进行情况核实,分析原因,然后向主管海关申请保税核注清单删改或提请总署按异常数据处理等方式,对有关核注清单进行数据补充和更正。
2.保税核注清单修撤导致数据不同步。部分保税核注清单修撤后,核销时会出现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不符的问题。
处理建议: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通过“核销数据同步”功能进行数据同步即可。
南头海关账册管理科的对外咨询热线:0755-27848557。
深圳关区联网监管企业如有相关业务疑问,可在工作时段(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原创文章,作者:朱 瑞,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gphq.6ke.com.cn/?p=515